法院不允許帶手機合法。除經人民法院許可需要當庭出示的證據外,壹般不允許錄音錄像,不允許當事人和旁聽人員攜帶手機。壹旦當事人用手機錄下視頻或錄音並傳播出去,就會暴露壹些不便公開的“秘密”。
不允許帶入法庭的物品:
1,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等兇器;
2、易燃易爆、疑似爆炸物;
3、放射性、毒性、腐蝕性、強臭味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
4.液體、膠體和粉狀物品;
5.標語、橫幅和傳單;
6.其他可能危及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的物品。
下列人員不得進入試驗現場:
1,無證、偽造、冒用他人證件;
2.未成年人(經法院批準的除外);
3、精神病和醉酒;
4.被剝奪政治權利,監外執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
5.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不服從安全檢查人員安排的;
6、其他可能妨礙法庭審判秩序的。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警察安全檢查的規定》第八條。
以下物品不得帶入試驗現場:
(a)未經法庭許可的各種限制物品,如錄音、錄像和攝影設備;
(2)禁止私人攜帶槍支、刀具等具有類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品;
(四)其他可能擾亂法庭審判秩序的物品。
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進入試驗現場
(壹)無證、偽造、冒用他人證件的;
(二)未成年人(經法院批準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者;
(四)被剝奪政治權利、監外執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
(五)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不服從安全檢查人員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礙法庭審判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