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流程是怎樣的?第壹步: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第二步: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第三步:申請復議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書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由院長發布公告,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被執行人應當將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被強制搬離房屋的財產,由人民法院送至指定地點,移交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