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生效的調解書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確定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表明當事人對有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已取得* * *的認識,並取得法律確認,原有爭議的法律關系已演變為無爭議的法律關系。權利人應當依法行使權利,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義務,雙方不得就此法律關系再次發生爭議。這就是法院調解在實體法上的效力。(2)終結訴訟的效力: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是當事人調解協議的法律確認。因此,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調解書依法生效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在法律上已經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就是法院調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調解書和具體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後,其法律效力與法院生效判決相同,當事人喪失上訴權。當事人對法院的調解書、調解書有異議的,不能上訴。調解協議是雙方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在調解書送達、調解筆錄依法生效之前,允許雙方反悔。因此,法律上不存在當事人對生效調解書和調解筆錄的訴求問題。(三)執行效力: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壹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但在司法實踐中,部分當事人拒絕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義務,因此出現了強制執行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調解協議含有給付內容,壹方不履行規定義務的,另壹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四十九條。調解書經當事人簽名後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的生效日期以最後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名的日期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