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效的調解書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執行?
有效調解的執行時間為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麽?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二)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權利人或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
(四)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的。
3.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申請執行。
2.有效法律文件的復印件。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4.權利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權利繼承或者權利承受人的證明文件。
5.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附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或者仲裁協議。申請執行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經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文本。
6.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
7.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4.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有哪些?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
5.強制交付財產或門票。
6、被迫搬出房屋或土地。
人民法院出具的調解書是法律文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既然願意接受法院的調解方案,就應該按照調解書的約定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如果在規定時間內未履行應盡義務,法院壹般會在受理當事人申請執行後的6個月內完成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