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壹法律適用加強同類案件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統壹法律適用,增強司法公信力,結合審判工作實際,現就人民法院同類案件的檢索提出如下意見。
1.本意見所稱類似案件,是指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等方面與未決案件相似的案件。,並且已經人民法院判決的。
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案件搜查:
(壹)提交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
(二)缺乏明確的裁決規則或者沒有形成統壹的裁決規則;
(三)庭長或者審判長根據司法監督管理機關的要求,查找類似案件;
(四)其他需要搜查的情況。
三。承辦案件的法官依托中國裁判文書網和審判案例庫進行檢索,並對檢索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四、案例檢索的範圍壹般包括:
(壹)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和判決已經生效的案例;
(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參考案例和判決已經生效的案例;
(四)上級人民法院的案件和法院的判決。
除指導性案例外,優先檢索近三年的案例或案例;如果在以前的等級中已經檢索到壹個類別案例,則不能再檢索它。
五、類別案例檢索可以采用關鍵詞檢索、法律相關案例檢索、案例相關檢索等方法。
六、主審法官應當對未決案件與檢索結果的相似性進行鑒別和比較,以確定其是否屬於該類案件。
七、本意見規定應進行類似案件的案件檢索,主審法官應在合議庭、專業(主審)法官會議討論和庭審報告中對類似案件檢索予以說明,或制作專門的類似案件檢索報告,並隨案歸檔備查。
八、類案檢索說明或報告應客觀、全面、準確,包括檢索主體、時間、平臺、方法、結果、類案裁判要點和未決案件焦點等。,以及是否參考或參照班級案例等結果進行分析說明。
九、檢索到的案例為指導性案例,人民法院應當參照作出判決,但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相抵觸或者被新的指導性案例取代的除外。
如果檢索到其他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作為作出判決的參考。
十、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指導性案例作為起訴(訴訟)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回復是否在裁判文書中提及並說明理由;其他類型的案件作為起訴(訴訟)理由提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說明等方式予以答復。
11.調取的案件在法律適用上不壹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律適用爭議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的規定,綜合考慮法院級別、審理時間、是否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等因素,通過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機制解決。
十二、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推進類案檢索,加強技術研發和應用培訓,提高類案智能化和精準化水平。
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審判案例數據庫,為建設全國統壹、權威的審判案例數據庫打下堅實基礎。
十三、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匯總、整理案件檢索情況,通過壹定形式在本院或者所轄法院公開,供法官辦案參考,並報上壹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部門備案。
十四、本意見自2020年7月3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