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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憲法,礦泉水流動屬於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城市裏的土地屬於國家。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並依法對非公有制經濟進行監督和管理。

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管理制度,實行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善勞動組織,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人民的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私畜。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交通、商業、服務業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制經濟。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引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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