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案的提出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程序。
第壹階段。所謂提出法律議案,是指根據有關規定,具有相應職權的國家機關或者個人,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議案。這裏的“法”是狹義的,不包括憲法。因為修改憲法有特殊的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NPC常務委員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分之壹以上的代表提議。”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議案的國家機關或者個人是:
(1)全國人大主席團;
(2)NPC常務委員會;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
(四)國務院;
(五)中央軍事委員會;
(6)最高人民法院;
(七)最高人民檢察院;
(8)壹個代表團或30名以上代表聯名。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議案的機關和個人是:(1)委員長會議;(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三)國務院;(四)中央軍事委員會;(5)最高人民法院;(六)最高人民檢察院;(7)常務委員會由十名或十名以上的委員共同組成。
2.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審議是立法過程中的壹個關鍵階段,也是壹個立法過程。
第二階段。審議議案,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進行審查和討論。全國人大審議壹個法律案的程序是:(1)聽取法律草案的說明;(二)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三)法律委員會對法律案進行統壹審議;(四)通過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程序是:(1)聽取提案人的說明,進行初步審議。(二)聽取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內容的報告,進壹步審議。(三)聽取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法律草案修改稿由分組會議審議。
3.法律議案的通過,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表決方式決定壹部法律草案能否成為正式法律的活動。這是立法過程的壹個重要部分。在我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都采用表決的方式。憲法修正案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普通法律以多數票通過。
4.頒布法律頒布法律是指將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以壹定的方式和形式公之於眾。憲法規定,總統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頒布法律。總統令具體規定了該法律的頒布機關、通過和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