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審計系統:
壹、為增強審判活動的透明度和民主性,改進審判作風,接受社會監督,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民可以參與案件的公開審理。
二、凡年滿18周歲、精神正常、衣著整潔的中國公民,均應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參加審核。
三、下列人員不得參加審計:
(壹)未成年人;
(2)精神病人和飲酒的人;
(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正在服刑的人、被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的人;
(4)攜帶武器、兇器和其他危險品的人員;
(5)衣著不整潔的人;
(六)其他可能幹擾法庭秩序的人。
四、公民參加旁聽時,不得攜帶違禁物品,並自覺接受安全檢查。
五、審判長、法官進入法庭、退出法庭和宣布判決時,全場應全體起立。
六、旁聽人員進入法庭後,不得走動和進出。
七、公開審理的案件,國內新聞媒體記者憑記者證參加旁聽;經審判長許可,可以錄音、錄像、照相。
八、旁聽人員必須自覺遵守以下法庭紀律:
(壹)提前5分鐘到會場,並在指定座位就座;
(二)未經許可,不得錄音、錄像或攝影;
(三)不準進入試驗區;
(四)鼓掌、喧嘩、吵鬧以及實施其他妨礙司法活動的行為;
(五)不準說話和提問;
(6)禁止吸煙和隨地吐痰;
(七)將手機等通訊工具關閉或調到振動狀態。
九、審判長、書記員和司法警察應當勸告和制止違反旁聽紀律的人員;不聽勸告不制止的,可以沒收膠卷、錄音帶、錄像帶、傳呼機、手機等。根據首席法官的決定;也可以口頭警告、訓誡或者責令其退庭;或者經院長批準依法處以罰款或者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旁聽人員對法庭審判活動有意見和建議,可以在法庭休庭後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法庭提出。
十壹、案件公開審理後,外國人或外國新聞媒體記者要求旁聽和采訪,應通過外交途徑向法院主管部門提出。經批準後,可允許旁聽和采訪。
十二、案件不公開審理時,除審判人員、書記員、檢察官、辯護人、司法警察和訴訟參與人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