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以及其他與消費者重大利益有關的事項,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並且不得使用格式條款和利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九條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
第二十條原創作品所有權的轉移不改變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但藝術、攝影原創作品的展示權由原創者享有。作者將未發表的藝術、攝影作品的原所有權轉讓給他人,受讓人展出該原作不構成對作者發表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