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法院辦理民事案件提起訴訟的費用
1.根據案件類型和目標金額收費。
2.財產案件標的額不足1,000元的,訴訟費50元。
3.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二、非財產案件的立案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立案後多久法院會通知調解?
1.壹般法院調解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後,判決作出前進行。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如果雙方同意,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妳們可以自己提出調解方案,法院也可以制作。
2.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會詢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如果雙方願意,法院會主持調解。如果壹方不願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將擇日宣判。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