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部分個體戶都是季度申報,也就是三個月申報壹次。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接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自接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個人所得稅申報流程:
1,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申報納稅窗口領取《個人所得稅申報表》2份並填寫;
2、納稅人持上述材料到辦稅服務廳申報納稅窗口進行申報。當期申報無稅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齊全、內容準確、手續完備、無違規行為、符合條件的,當場進行匯算清繳,並返還壹份給納稅人。
3.當期有稅款的,納稅人應當繳納稅款,稅務機關確認繳納稅款後,應當開具完稅憑證。中國境內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個體戶等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4.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額(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於本單位,都應當按照適用的稅目、稅率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5.扣繳義務人應當指定支付應納稅所得額的財務會計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具體辦理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同壹扣繳義務人的不同部門支付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合並申報個人所得稅;
6.扣繳義務人應在每月的次月1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申報所扣繳的稅款,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同時報送包括各納稅人姓名、單位、職務、收入、納稅情況等個人收入支付明細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7.對於采用電子申報方式的扣繳義務人,基層分局可自行決定如何報送個人收入支付清單等相關信息。
綜上所述,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有兩種。壹種方式是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主要針對賬目健全的個體工商戶;壹種是定期定額,主要針對縣級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產量。經營規模小,個體戶大多是季度申報,也就是三個月申報壹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的當天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營業執照的登記和發放情況。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方式,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