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暫行規定適用於在縣城規劃區內農民集體劃撥土地上個人投資新建、改建、擴建用於家庭居住的住房。
第三條本暫行規定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總體規劃範圍內的土地。
四、縣建設局是規劃區內農民住房規劃、管理和審批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國土局是農民住房用地審批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相關鄉鎮土地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規劃區內農民申請宅基地申請材料的初審和監管。
第五條本暫行規定所稱農民,是指居住在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包括:
(壹)農村被征地村民;
(二)經批準從外地遷入農業戶口的農民;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招用的技術人員已在當地落戶且戶籍遷入當地村、組的。
六是農民在安置地只能有壹處宅基地,每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