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的壹般轉讓壹般稱為債權債務的壹般接受(轉讓),是指債務當事人的債權債務(債權債務)壹並轉讓給第三人。這種債務雙方地位的整體轉移意味著合同的壹方被取代。
二。債權債務的廣義接受(轉讓)類型
1.?企業法人合並
企業法人合並時,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2.?企業法人分立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的法人連帶主張,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合同承兌(壹般承兌/債權債務轉讓)
通過合同將原合同壹方的權利和義務轉移給第三方(承辦人)。
4.繼承產生的債權債務壹般接受(轉讓)。除非繼承人放棄繼承,由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三。債權債務壹般接受(轉讓)的有效條件
1.?企業法人合並
企業法人合並,無論是創設合並還是吸收合並,都不需要征得對方同意,原企業法人的債權債務轉移給被合並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以通知或公告為準,發生法律效力。
2.?企業法人分立
(1)企業法人的分立壹般不需要債權人同意。原企業法人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法人承擔連帶責任,以通知或公告為準,發生法律效力。
(2)債權人與債務人對債權債務的壹般接受(轉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合同承兌(壹般承兌/債權債務轉讓)
(1)必須有合法有效的轉讓協議;
(2)承接(轉讓)的合同必須是雙向合同;
(3)原債務的當事人與接管人有協議;
(4)必須經接收人(接受債權債務轉讓的人)同意。
5.繼承產生的債權債務壹般接受(轉讓),但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明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合法存在的債權債務轉移給繼承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