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拍賣,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程序中,依據程序自行或委托拍賣公司公開處理債務人財產,以清償債權。法院應當在拍賣前通知當事人。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壹條。
(1)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二)人民法院處理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時,應當先行采取拍賣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並監督拍賣機構拍賣,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如果財產價值較低或者按照通常的方法很容易確定價格,可以不進行評估。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當事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評估。人民法院評估被執行人股權時,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絕提供的,可以強行提取。
2.法院會通知我拍賣車嗎?
壹般來說會通知車主。法院拍賣是指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程序中,按照程序進行或者委托拍賣公司公開處分債務人財產,以清償債權的行為。法院應當在拍賣前通知當事人。
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調解、判決、裁定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 現機動車所有人無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失效通知書。 車管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作廢,並在辦理轉移登記的同時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