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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後法院不給贍養費怎麽辦?

法院判決後不給贍養費的方法如下:

1.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不給予子女撫養費,可以向壹審法院舉報,由壹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壹方進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前夫仍不聽勸告,接受教育,不執行判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壹方可以向壹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法院進入強制程序,壹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執行工作條例》第1065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為內容的法律文書和民事制裁決定,可以由原審法院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也就是說,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強制執行。

3.執行方法:壹是提取並扣押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請求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按月從工資中扣除的;二是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產交由有關單位拍賣或者收購。迫使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支付贍養費的時間:

1,無條件支付期。從出生到18歲;

2.有條件不付款期。壹般來說,父母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依靠自己的勞動收入能夠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發托兒費;

3.有條件付款期。壹般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在成年子女仍在學校讀書的情況下,仍應由父母承擔托兒費。按年繳納有困難的,可以按月或者按季繳納。

綜上所述,如果對方不給予子女撫養費,可以向壹審法院舉報,由壹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和警示,督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5條

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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