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查取證程序怎麽走
調查取證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派員調查取證應當遵循壹定的程序。人民法院派出人員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表明合法身份,取得被調查人的配合。法庭應當制作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審核後,由被調查人和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以本機關的名義調取,經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記錄,經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時,應當重新收集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有關機關收集的涉案人員的供述或者相關人員的證言、陳述;確有證據證明涉案人員或者相關人員因異地、死亡、失蹤或者喪失作證能力等原因無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證言或者陳述的來源和收集程序合法並有其他證據支持,經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查處行政違法違紀案件的組織,屬於本條規定的行政機關。
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
1.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階段依法享有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
2.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可以對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犯罪嫌疑人,以及相關的訴訟程序進行調查取證。
3.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告知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並附書面辯護意見。
4.辯護律師發現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的,應當在征求委托人和當事人同意後,向公安機關提交或者向公安機關書面提出偵查建議。
關於申請法庭調查取證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的種類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