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屬於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單位和機關的幹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法院的主管部門。檢察院根據法院的審判工作行使法律監督權。法院是國家司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設立了專門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是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法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罰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案件的審理應當公開進行。被告有權進行辯護。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按照法律確定的職責範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級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市級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和經濟法庭,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其他法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壹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第壹百四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