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判決生效後執行:如果是壹審,判決書上的日期不是最後生效的生日,要看對方是否上訴,過了十五天上訴期才生效;如果是二審,此日期為生效日期;判決的執行壹般會在判決書寫明判決生效後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後十日內完成。判決生效後對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後階段。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民事義務人按照執行文書的規定履行義務,以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執行文書包括依法應當由法院執行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壹旦確定,債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為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申請人,也稱為執行人。申請人是勝訴方,被申請人是敗訴方。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判決生效後兩年內。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原則上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訴訟,應當根據各自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