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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在強制執行不動產拍賣前通知原告,還是直接拍賣?

必須通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的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到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在拍賣日到場。

通知後優先購買權人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擴展數據:

法院強制拍賣的流程如下: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拍賣,以實現債權的合法權益。強制拍賣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評估價

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實現被執行人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之前,法院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將評估報告送達執行當事人。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請求復議,法院再請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以組織執行當事人協商,按照評估價格向申請執行人清償被執行人的財產。雙方未能就以物抵債達成協議的,由法院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被執行人要求自行變賣財產的,法院可以依照《執行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準許。

3、確定和委托拍賣機構

選擇拍賣機構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和最高法院作出的、法院技術部門委托的統壹規定辦理。拍賣上市公司股份應嚴格按照《若幹規定》的規定辦理。

法院不應依職權選擇拍賣機構。法院拍賣其他財產時,應首先采取當事人主義原則。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壹致,法院將依職權選擇拍賣機構。

拍賣機構確定後,法院與拍賣機構協商,簽訂委托拍賣合同。拍賣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並載明拍賣標的、拍賣傭金和支付拍賣價款等必備條款。

4.發布公告、展示標的的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托後,將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展示。在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問題上,拍賣機構應當征求法院的意見,取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

5.確定拍賣底價。

拍賣舉行前,法院應當根據評估價確定拍賣底價,並告知拍賣機構。拍賣底價應當等於或者低於評估價,不得超過評估價。拍賣底價是拍賣交易的最低限價。最高拍賣價低於底價的,不得成交。如果第壹次拍賣無人出價,法院將根據市場情況確定第二次拍賣的保留價。

6.舉行拍賣

舉行拍賣時,法院壹般應派員到場監督拍賣,並記錄拍賣情況;拍賣機構也可以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與買受人應當簽訂成交確認書,並立即付清款項和貨物,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分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當征得法院同意。

7.確認拍賣已結束

法院依法對拍賣結果進行審查,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或者競買人惡意串通,造成他人損害的,將依法裁定拍賣無效;復核中未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確認拍賣結果。拍賣結果確定後,法院應當配合拍賣機構將拍賣標的交付給買受人。

百度百科-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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