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抓好整體實施指導,每月壹次。監督和協調司法統計工作,根據院要求制定本局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重大活動的部署和實施,及時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3.負責召集執行局崗位法官討論或協商重大案件和工作,主持日常工作會議,布置總結工作,檢查督促,及時掌握各項工作的進展和完成情況。監督、指導和協調各實施團隊的實施。監督檢查院領導、上級部門、監察機關督辦交辦案件的執行情況;
4、抓好案件規範化管理的實施,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深入調查研究,指導和幫助解決實施中的困難和問題,做好信息調研,及時向主管院領導和上級部門匯報;
5、報請主管院領導決定是否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執行;
6、經批準延長辦案期限的;
7.在其職權範圍內審查和簽發司法文書和其他文件;審批執行標的的支付;
8、負責臨時調配各組執行力量,指揮重大執行案件,參與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執行,現場組織指揮;
9.請在授權範圍內取消您的休假;
10,及時完成院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由法院強制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