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自行拍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法院拍賣的過程:
1.評估價格。法院應當及時將評估報告送達參與執行的當事人。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法院復議,法院再請求評估機構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決定。法院可以組織執行當事人協商,將債務人的財產按評估價支付給申請執行人;
3.確定並委托拍賣機構。協會不應依職權選擇拍賣機構;
4.發布公告和顯示目標。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托後,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展示;
5.確定拍賣底價。拍賣舉行前,法院應當根據評估價確定拍賣保留價,並告知拍賣機構;
6.舉行拍賣。舉行拍賣時,法院壹般應派員到場監督拍賣,並記錄拍賣情況;
7.確認拍賣結束。法院依法對拍賣結果進行審查,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或者競買人惡意串通,造成他人損害的,將依法裁定拍賣無效;復核中未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確認拍賣結果。
法院拍賣房地產需要的材料:
1.通過法院拍賣提交的材料有:
(1)不動產轉移登記申請書;
(2)投標人的身份證明;
(三)拍賣成交確認書和拍賣款項支付證明;
(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協助執行通知書;
(5)原產權證,人民法院在辦案中未收回原產權證的,以法院名義宣告無效;
(6)拍賣的房地產屬於行政劃撥或者減免地價的,應當提交土地使用補充協議和土地繳納證明。
2.業主委托拍賣行拍賣時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不動產轉移登記申請書;
(2)投標人的身份證明;
(三)拍賣成交確認書和拍賣款項支付證明;
(4)原產權證明;
(5)委托拍賣公證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對第二次拍賣仍被拍賣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移交給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收或者未依法交付用於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將動產返還被執行人。
第二十五條
對二次拍賣仍被拍賣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交由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清償債務的,應當在六十日內舉行第三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