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第壹章的規定,法警的具體工作如下:
第壹條為了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和科學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壹。
第三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務是預防、制止和懲治妨害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上級人民法院領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於職守,清正廉潔,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六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執達主任的職權範圍: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包括:
(壹)維護審判秩序;
(2)對進入試驗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三)在刑事審判中押解、看守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喚證人、鑒定人,傳遞證據;
(四)在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時,配合執行強制措施,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五)執行死刑的;
(六)協助本社處理安全和突發事件投訴;
(七)執行傳喚、拘留等強制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