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汙染環境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
(壹)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有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利用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註等方式,逃避監管,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的;
(六)兩年內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品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並有前款行為的;
(七)重點排汙單位篡改或者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幹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的;
(八)違法減免汙染防治設施運行費用壹百萬元以上的;
(九)非法損益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的;
(十壹)造成鄉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造成基本農田、防護林地、五畝以上特種用途林地、十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二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永久損壞的;
(十三)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14)造成5000人以上疏散或者轉移的;
(十五)造成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造成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造成壹般功能障礙的;
(十七)造成壹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八)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