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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手被壓面機壓碎,造成重傷。饅頭加工過程中的傷害責任如何劃分?

根據妳的介紹,我們律師認為加工點有主要責任,也就是責任應該在70%以上。關於傷殘評定,應當由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並以司法鑒定的傷殘等級作為計算賠償金額的依據。

加工點之所以承擔主要責任,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壹條、第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經營者應當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經營者有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義務。處理點允許客戶自行處理,但處理過程中可能存在重大風險。加工點未盡到保護義務,存在嚴重過錯。對於造成的損失,加工點至少要承擔主要責任(有些情況下甚至要承擔全部責任,但要看具體情況)。

建議委托當地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因為向處理點追償可能會受到阻礙。如果家庭經濟困難,可以向當地司法局下屬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獲得免費法律援助。

請參考以上評論。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壹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註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該商品或者服務,仍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並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曠工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和減少的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轉讓和繼承。但是,賠償義務人已經書面承諾支付貨幣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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