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米托夫以寬限期、票據名稱、收款人名稱、拒絕證書為例來支持自己的觀點,但實際上兩大票據法律制度的沖突並不僅限於此。例如,為了滿足票據流通的需要,英美票據法體系和日內瓦票據法體系都特別強調票據的形式。理論上,日內瓦票據法體系認為票據是本質證券。為了避免票據含義的混亂和缺失,票據的格式和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法定方法才能產生票據的效力因此,票據行為有嚴格的形式要求,特別是在票據上記載事項的具體分類和相應的法律效力上。另壹方面,英美票據法體系在票據立法和票據法理論中將票據形式的重要性與票據流通能力聯系起來。“票據是否符合這些形式要求很重要,因為它決定了票據是否可以流通”,這就決定了票據的法律適用。票據可以流通的,適用票據法,否則適用合同法。而且票據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成為可流通票據,也是決定票據持有人是否為合法持有人的重要要件之壹。英美票據法體系認為“流動性問題只是壹個形式問題,不應與有效性和可收取性相混淆”。比如為賭債簽發的票據或者未成年人簽發的票據,根據相關法律被認為是無效的或者可撤銷的,但只要符合形式要件,並不妨礙其為可流通票據,類似於日內瓦票據法系的無效理論。但是,具體的形式要求是什麽?這兩種法律體系之間有許多微妙的差異。壹般來說,日內瓦法律體系強調嚴格的形式,而英美法律體系則更加靈活。嚴格與公平之間的調整,既反映了各法系不同的立法傳統,也反映了國內商業慣例對其票據法的影響,而後者無疑更具有基礎性的意義和影響,因為立法者對流動性的選擇最終是由社會的商業化程度決定的。所以所謂“嚴”是相對於公平而言的。嚴格體現了法律的確定性,而平衡則是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和政治環境對抵消有時僵化的法律的要求。"這兩者之間有壹種永恒而艱難的沖突."對於有衡平法傳統的英美法系國家來說,這種傳統是潛移默化的,這使得他們的票據法非常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