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務派遣中事實勞動關系的主體是誰?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中事實勞動關系的主體包括三方: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和用工單位。
2.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二、同工同酬要滿足什麽條件?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條款的解釋規定,所謂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相同勞動量、取得相同業績的勞動者,應當支付同等報酬。根據這壹規定,“同工”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壹是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相同;二是付出相同的勞動量;第三,取得了同樣的工作業績。只有這三個條件同時滿足,勞動者才能獲得“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只是壹個原則性規定。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操作標準,事實上也很難有壹個統壹的尺度或標準。衡量“同工”最重要的是妳是否取得了同樣的工作績效,因為即使妳在同樣的工作崗位上做同樣的工作,付出同樣的勞動,實際的工作結果也不完全壹樣。“同工同酬”本身是壹個相當抽象的概念。在實踐中,應該認為,在相同或相近的崗位上,只要付出大致相同的勞動量,取得大致相等的工作績效,就應該獲得大致相等的報酬。也就是說,當員工的報酬與當地或同壹單位同崗位員工的平均工資大致相同,且差異在合理範圍內時,可以認為符合同工同酬原則。
以上是邊肖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中事實勞動關系的主體包括三方: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如果需要法律幫助,歡迎讀者尋求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