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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法律分析:1。國家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2、國家實行自來水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壹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劃定壹定區域為準保護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條* * *國家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壹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劃定壹定區域為準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範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立明顯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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