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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的特征是什麽?

法治政府的這壹本質要求體現在五個基本特征上:

壹是依法設立行政機構。這是法治政府的前提。作為法治政府,法律是其存在的基礎。它要求行政機構的設立和編制必須依法事先規定,政府不得擅自設立行政機構和擴大人員規模。這種要求可以稱為“法定組織”。

第二,行政權是依法取得的。這是法治政府的關鍵。作為法治政府,法律是壹切行政權力的源泉。它要求壹切行政權力都必須由法律授予或由權力機關授權。“沒有法律授權,就沒有行政權力”。這種要求可以稱為“法定權限”。

第三,依法確定行政程序。這是法治政府的條件。作為法治政府,不僅要求行政權力的取得和運用符合法律規定,而且要使實體合法;同時要求行政權力的行使和行政行為的實施符合法定程序,實現法定程序。它要求行政機關嚴格按照依法事先規定的方式、步驟、順序、時限等程序要求,堅持信息公開、陽光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這個要求可以稱為“法定程序”。

第四,行政行為依法作出。這是法治政府的核心。作為法治政府,法律是其壹切行政行為的準則。它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按照法律確定的職權和法定程序辦事,依法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執法,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這種要求可以稱為“法律行為”。

五是依法承擔行政責任。這是法治政府的保障。作為法治政府,權責統壹是其內在要求。它要求行政機關對法律負責,承擔因自己的行政行為而引起的各種法律責任。對不當行使和濫用職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行政機關和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於法律賦予的不作為、不盡職、失職、瀆職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權必有責,有權必有責,沒有責任就沒有權力;使用權受到監督,這種監督應該是全面的,不存在不受監督的權力;違規要糾正,人員要問責,要有健全有效的行政糾錯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這三個因素相互聯系,構成了法治政府的監督和責任保障機制。這個要求可以稱為“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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