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即房屋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具備根據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
2.房屋買賣雙方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尤其是房屋買賣行為復雜且涉及金額較大時,法律壹般禁止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
3.雙方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
4.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反公序良俗。
5.合同的形式應符合法律規定,如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
6.如果合同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即使合同沒有完全簽訂,也可以視為成立。
房地產的主要轉讓方式有:
1.房屋買賣:轉讓人將房地產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取得房地產的產權並支付相應價款。這種行為貫徹了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必須註意的是,城市房產買賣中的房產只能轉讓使用權,所有權仍屬於國家。
2.房屋贈與:城市公有房屋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單位或個人不得贈與;土地使用權贈與不涉及土地權屬問題。
3.其他法律手段:
(壹)以房地產價格與他人共同設立企業法人,房屋產權發生變更的;壹方提供土地使用權;
②另壹方或多方出資共同開發經營房地產,房地產權屬發生變化的;
(三)因企業收購、兼並、合並導致房地產權屬轉移的;
(四)以不動產清償債務;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房屋轉讓是指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上的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買賣、交換、贈與等方式將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