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 * *黨紀處分條例》:
第壹百三十四條生活奢侈,追求享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壹百三十五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從屬或者其他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罰。
第壹百三十六條黨員領導幹部不註重家風建設,對失去管束和教育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壹百三十七條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行為不當,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壹百三十八條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擴展數據: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拒絕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包養情人;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以毆打、體罰或者非法拘禁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或者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舉報人泄露舉報情況的;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違反規定阻礙執行公務或者幹擾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中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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