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途徑有限。
在家庭暴力中,大多數受害者只有報警求助的權利,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受害者會采取沈默逃避或回避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因此,當這些家暴受害者發現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時,往往不能及時向法院提出保護令申請,這是立法上最大的不足。因為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有明確的主體資格和具體條件,而且必須通過法院調解來執行,所以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的申請後1個月內作出是否受理民事案件的裁定。因此,法院是受害者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唯壹合法程序。但根據反家暴法的規定,法院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的裁定。裁決是準予裁決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裁定駁回起訴或者維持原裁定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送達被申請人或者被害人。因此,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後6個月內,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如果申請人在6個月內未申請裁定並實現人身安全保護令,其訴訟權利將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是申請程序不夠公開透明。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後,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裁定。而反家暴法並沒有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期限,只是規定應當在發出後兩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顯然不符合立法精神。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制作並交給當事人,但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很難及時收到裁定書。同樣需要壹方寫申請,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請求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而反家暴法只要求書面申請。這是申請程序不公開透明、不尊重當事人權利的結果。
第三,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效力範圍有限。
雖然我國的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於家庭暴力,但是我國的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範圍。在實踐中,很難確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實施哪些具體措施。例如,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家庭暴力。對於家暴,除了家暴,很多情況是身體虐待。但我們可以從壹些典型案例中看出如何確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