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今世界各國的反壟斷法中幾乎都有“貿易保護條款”,與相關的對外貿易法有所銜接和補充。我國《反壟斷法》第15條第6款也規定“為了保護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合法利益”,不適用《協議》關於限制競爭的規定。我國《對外貿易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實施違反有關反壟斷法律、行政法規的壟斷行為。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的,依照有關反壟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第58條規定,國家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從上面可以看出,反壟斷法和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在保護對外貿易中的合法利益方面是壹致的。這是中國在當前經濟背景和國際形勢下采取的正確合理的戰略,為中國對外貿易的安全發展和保護提供了良好的立法支持。雖然中國對外貿易發展迅速,仍有很大的增長潛力,但國家之間的貿易摩擦不斷升級,出現了新的趨勢,出現了制度層面的貿易摩擦。長期以來,國內進出口商之間的惡性競爭不僅損害了自身和所在行業的利益,也影響了我國整體的外貿環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九條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研究制定相關競爭政策;
(二)組織對整體市場競爭狀況的調查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三)制定並發布反壟斷指南;
(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國務院規定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第十壹條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行業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第十二條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壹定時期內競爭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簡稱商品)的商品範圍和地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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