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3、農業生產者和農村經濟組織在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的聯合或協作行為,不適用本法。
《反壟斷法》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這清楚地表明了國家堅決反對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堅定不移地推動建立全國統壹、公平、規範、有序的市場體系的決心。需要強調的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規範經濟生活或對經濟活動進行正常管理而采取的措施,不能視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要從根本上解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問題,必須依靠改革、發展、進壹步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綜合治理和各方面的長期不懈努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二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壟斷行為,排除、限制國內市場競爭的,適用本法。
文章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壹)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壹)固定或者改變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數量;
(三)劃分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
(五)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