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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與抗辯的理解與運用

法律主觀性:

壹、什麽是訴訟時效抗辯

訴訟時效抗辯是指訴訟時效屆滿後,債權人提出請求,債務人有權拒絕,法院不得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

根據《民法》第192條,義務人可以在時效期間屆滿時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從義務人的角度看,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有拒絕履行的抗辯權;對於權利人來說,時效期間屆滿並不會導致權利本身的消滅,反而會削弱權利的效力,時效期間屆滿並不會導致權利人的訴權消滅,權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訴訟時效的中止

1,訴訟時效的中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九十四條:在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期間中止:

(1)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更多的是主觀因素造成的。當下列情形發生時,訴訟時效中斷:

(1)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具有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是什麽?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權利人和已登記的動產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

3.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有權抗辯拒絕履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三條* *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或者以持票人的前手對持票人進行抗辯。但是,除非持票人知道有抗辯,否則取得票據。票據債務人可以為不履行約定義務且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拒絕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對票據債權人的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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