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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法律法規有哪些?

反洗錢法律法規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4.公安部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可疑交易線索核查合作的規定;

5.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6.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7.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和客戶分類管理準則;

8.金融機構報告涉嫌資助恐怖主義的可疑交易的行政措施;

9.證券公司反洗錢指引;

10,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實施辦法。

反洗錢的基本制度:

1,是指反洗錢義務人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對其客戶的身份進行核實和記錄,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及時更新客戶的身份信息;

2.客戶身份識別系統是反洗錢的基礎工作。借鑒客戶身份識別的國際標準,結合我國實際,對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系統的義務作了詳細規定。同時,金融機構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委托第三方對客戶進行身份識別。為確保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反洗錢義務,《反洗錢法》第十八條賦予金融機構識別客戶身份的權利,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客戶的相關身份信息。

3.非法資金流動壹般表現為數額巨大、交易異常。因此,法律規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壹定金額且無明顯經濟和法律目的的異常交易,作為發現和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

4.其中,大額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對規定金額以上的資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可疑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懷疑或有理由懷疑某筆資金屬於犯罪活動所得或與恐怖融資有關,應按規定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十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全國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制定或者配合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主管部門制定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規定。 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調查職責範圍內的可疑交易,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反洗錢相關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範圍內,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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