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壹百九十壹條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為掩飾其存在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上述犯罪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壹)提供資本賬戶;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和有價證券;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四)協助資金匯出境外;
(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存在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常見的洗錢形式有:
1.成立空殼公司洗錢是最典型、最常用的洗錢模式。
2.通過假名存款或購買金融票據進行洗錢。
3、非法洗錢,非法資金通過金融機構混入合法資金。
4.利用進出口貿易洗錢,通過高價賣低價買的方式將贓款轉移到國外。
5.成立外資公司或利用外匯黑市進行國際洗錢,洗錢後作為境外投資者回國。
6.稅務欺詐和洗錢。成立假企業,搞假出口,騙取退稅後通過各種渠道轉移非法資金。
7.利用關聯單位洗錢。
8.通過從不同地方取走大量現金來洗錢。
9.通過“地下錢莊”洗錢。
10,通過保險公司洗錢。投保後,將通過退款、退保等合法形式追回違規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