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示不違法,合同中約定有記賬;
2.暗中回扣是違反相關規定的,屬於不正當競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1,交易對手的工作人員;
2.受交易對手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個人;
3、利用職權或影響力影響交易單位或個人。
在交易活動中,企業經營者可以以明示的方式向交易對手支付折扣,也可以向中間商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對手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核算。接受折扣和傭金的經營者也應如實記錄。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行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除非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尋求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書面報告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並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準。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並及時向社會公開調查結果。
擴展數據:
壹般來說,返利能否兌現主要與經銷商是否存在嚴重違規行為有關。該行業確定的嚴重違規行為有:
1,擾亂市場正常價格秩序;
2.跨區域銷售;
3.違反競爭銷售品牌產品;
4.銷售假冒企業品牌產品的;
5、違反規定假冒企業名稱。
風險較大的返利模式
1,高額返利
返利資金主要來自商品溢價收入和會員、加盟商繳納的費用。大部分平臺沒有合法的實體經濟和與其承諾回報相匹配的收入,很難長期維持資本運作和高返利。
2.資本安全
部分平臺通過線上線下渠道吸收公眾和商家資金,如“預付式消費”、“充值”等,大量資金由平臺掌控,存在資金轉移和跑路風險。
3.運營模式存在違法風險。
壹些平臺虛構盈利前景,承諾高額回報,指使或默許會員、加盟商虛構商品交易,直接向平臺支付壹定比例的費用,謀取高額返利。通過這種方式,平臺達到快速吸收公眾資金的目的。
有些平臺還采用傳銷的方式,以所謂的“動態收益”為誘餌,要求參與者繳納入會費,通過發展下線“吸引人加入”並獲得傭金。平臺和參與者的上述行為,具有非法集資和傳銷的特征。
這類平臺的運營模式違背了價值規律,壹旦資金鏈斷裂,參與者將面臨嚴重損失。根據相關規定,參與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風險自擔,責任自負;參與傳銷是違法行為,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