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壹次性傷殘津貼為7個月工資;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工傷職工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自2011 1 0起施行)。
遼寧省政府遼[2003]45號(摘要)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人月工資計算,不得低於統籌地區最低月工資標準。五級28個月,六級24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6個月,九級12個月,十級8個月。因工傷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提前4年、3年、2年、1年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減少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