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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法院提出的保證金

法律主觀性:

壹、法院提存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規定,履行債務有困難的,債務人可以提存標的物:

(壹)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將所得價款提存。

二、存款申請

_ _ _ _ _ _公證處:

申請人_ _ _ _ _ _ _ _ _(姓名、年齡、性別、職業、身份證號碼等。,如果是法人單位,單位全稱、法定代表人、地址)在(合同名稱、編號)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未清償債務(標的物名稱、數量、金額),因(債權人)和(無法履行付款的原因)而無法償還。

申請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附件:_ _份證明材料。

三。法院作為保存人的程序是怎樣的?

(1)債務人應向結算地的托管機構提交托管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寄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類和數量、標的物接收人的名稱和地址或者不知道接收人是誰的理由。此外,債務人應當提交相關債務證據,證明提存申請書中指定的提存物確實是其債務的標的物,還應當向債權人提交債權人遲延清償或者不能清償的相關證據。對債務人提交的申請及相關證據,寄存機構應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寄存。

(2)債務人提交定金。經審查,債務人請求提存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提存標的物提交提存機構或者指定的保管人,提存機構應當接受並妥善保管。

(3)托管機構授予債務人托管證書。存款機構收到存款申請和存款後,應當向債務人出具存款憑證。存款證明與承兌證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通知債權人接受定金。存款時,債務人應附存款通知書。提存後,提存通知書應送達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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