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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濟的含義和方式

法律分析:我國目前的行政救濟主要包括:

(1)監控救濟。相對人向政府系統的行政監察部門投訴行政侵權,請求救濟。這種救濟方式只能由相對人應違法侵權的行政工作人員的請求來處理。比如行政紀律處分,監察機關不能直接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也不能裁決賠償。這種救濟屬於行政體制內的救濟。

(2)立法救濟。相對人向人民代表大會投訴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行為,請求救濟。但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僅限於重大決策和立法活動,而且是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較少。對於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決策失誤或者立法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可以予以撤銷或者變更,或者責令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對於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相對人只能通過其他救濟渠道請求救濟。

(3)復議救濟。與法院救濟相比,復議救濟可以稱為行政救濟,法院救濟可以稱為訴訟救濟或司法救濟。復議救濟是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請求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專門機構予以救濟。復議救濟是壹種更完整的救濟方式。在查明事實、確定責任的基礎上,復議機關可以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使其違法效力消除。恢復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可以改變不當的行政行為,使相對人獲得合理的權益或者消除相對人承擔的不合理的義務,使具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影響恢復正常。也可以責令行政機關對損害進行經濟賠償,使相對人的物質損失或精神損害得到補救。

(4)訴訟救濟。訴訟救濟是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違法駕駛行為將被撤銷,造成損害的人將被責令賠償。法院可以運用多種救濟手段來恢復和救濟相對人受到損害的權益。比如判決撤銷違法行政行為、判決變更不當行政行為、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責令行政機關賠償等。

法律依據:《關於建立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

第壹條人民法院在審判和執行過程中,對權利受到侵害而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符合本意見規定情形的,可以采取壹次性補充救濟措施,解決其面臨的緊急困難。

第二條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及時的原則,嚴格把握救助標準和條件。對同壹案件的同壹申請人,只給予壹次性國家司法協助。對於能夠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和補償的,壹般應當通過訴訟解決。對符合救濟條件的申請人,無論其住所地是否在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內,人民法院都應當負責救濟。對管轄範圍內影響較大、協助金額較大的國家司法協助案件,上下級人民法院可以開展聯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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