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四要素是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和客觀方面。行為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有些犯罪要求主體有特定的身份。主觀方面可分為故意或過失;故意還可以細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客觀方面是犯罪人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客體是犯罪行為所針對的客體。
必須在刑法規範中規定或列入犯罪成立的構成要件。只有法律選擇的案件事實特征才能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在立法者看來,某種行為成為犯罪的前提條件是構成要件不可或缺。犯罪構成要件的合法性與行為的刑事違法性是完全壹致的。只有滿足了犯罪的所有構成要件,壹個行為才能構成刑事違法。需要指出的是,刑法典關於犯罪構成的規定分別通過總則和分則來實現。因此,在認定具體罪名時,應以刑法總則為指導,根據刑法分則逐壹認定案件事實,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1.刑法的四要素是什麽?
(1)犯罪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單位也可能成為某些犯罪的主體。
(2)犯罪客體是指受我國刑法保護的、受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
(3)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觀罪過。
(4)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等要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都應當依法懲處。然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沒有預見到這種後果,或者認為由於過失可以避免這種後果,都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