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與中介的關系。承租人與中介機構簽訂中介合同。中介機構將房源信息上報給承租人,為其提供訂立租賃合同的機會。承租人和中介機構根據中介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承租人與中介機構簽訂了中介服務合同,中介也向承租人履行了合同義務,介紹了房屋信息,所以承租人應向中介機構履行合同義務,支付中介費。承租人為了節省中介費,繞過中介,直接與出租人簽訂合同,屬於違約行為。出租人與中介機構的關系也是中介合同。如果出租人委托中介公司幫助尋找承租人,辦理相關房屋租賃事宜,並約定出租人在委托範圍內對中介公司的行為承擔法律後果,那麽出租人與中介公司簽訂委托合同,即被授權委托。2、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1)因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過錯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中介公司員工因其過錯給承租人造成損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擔責任。中介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不得以員工個人責任為由推卸責任,自然中介公司也不能聲稱自己辭退了員工而推卸責任。參考法條:《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2)因中介的過錯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如果中介機構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實施違法行為,給承租人造成經濟損失,那麽中介機構應當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中介機構應當予以賠償。中介機構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有欺詐行為的,承租人可以要求中介機構雙倍賠償。參考法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3)出租人提供的信息不正確造成的損失。中介機構保證已提前核實為承租人提供的房源信息,滿足承租人的特殊要求。但由於出租人提供的資料不正確或有欺詐行為,中介機構應承擔損失並先行賠償承租人。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通則》第962條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催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