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中,配合流行病學調查是我國所有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查、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壹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捏造、散布關於突發事件發展或者應急處置的虛假信息。”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受到自然災害或者事故、公共衛生事件危害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救助災民,疏散、撤離和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害,劃定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並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問題或以本單位人員為主體的問題引發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按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負責人到現場開展說服疏導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和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疫情防控中拒絕配合流行病學調查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1)民事責任。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突發事件或者危害擴大,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這是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行為,是妨礙社會管理的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進行疫情調查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