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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哪些法律法規禁止計算機病毒或其他手段攻擊通信設施,危害網絡安全和信任?

我國刑法第285條、第286條規定了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罪、破壞計算機數據(程序)罪、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罪。

第1條第二百八十五條,其中提到:“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屬於行為犯,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客觀上是以非法跟蹤解密的方式侵入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對象僅限於“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那麽非法侵入金融證券機構、陸海空交通系統、企業內部商業局域網等計算機信息系統是否構成本罪?本條采用列舉法的表述方式,因此排除了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可能性。筆者認為應當擴大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護範圍,即只要是未經授權(或不具備相應權限)而非法侵入的,無論是國家核心部門的系統還是普通公民的個人系統,都應當以“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量刑。

2.第286條。這篇文章有三段。第壹款是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行為,第二款是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程序的行為,第三款是指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第三款的規定很明確,司法操作上不會有疑問。但第壹、二款在犯罪客體上容易造成歧義,即應當“刪除、修改、添加、幹擾”誰的計算機系統功能,應當“刪除、修改、添加”誰的計算機系統數據、程序,才構成本罪?事實上,用戶有權決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配置。妳可以超頻購買的CPU,安裝或刪除Windows 98捆綁的IE 5.0瀏覽器,決定妳的電腦是作為普通的辦公/家用機型,還是作為圖形工作站。至於“刪除、修改、添加”數據,是每天必做的工作。這些決定或操作是犯罪嗎?顯然不是。筆者認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有兩種類型。壹是負有特定責任的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商業網絡的編程人員、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行為或者操作,造成嚴重後果的;二是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至於個人用戶在本地機器上進行的壹切操作,只要不違反相關軟硬件購買使用協議或者網絡管理規定,都不在刑法的調整範圍之內。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註意:像這樣的法律還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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