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的;
(三)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傳染病防治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第十九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壹管理和公布全國動物疫情,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動物,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第二十壹條發生壹類動物疫情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收集病料,調查疫源,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決定封鎖疫區,並逐級向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疫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和緊急免疫等強制控制和撲滅措施,迅速撲滅疫情,並通報鄰近地區。封鎖期間,禁止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動物進入疫區,並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離開封鎖區的人員、交通工具和有關物品采取消毒等限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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