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相關法律。主要內容如下:1 .規定了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新原則。二是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市場經濟條件下消防工作的新特點,改革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明確了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制度;規定消防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和技術鑒定制度,建立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強化了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檢查制度,明確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的職責。三是規定鼓勵和引導相關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第四,進壹步強化消防隊的應急救援職能,加強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的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和必要的保障措施。五是加強和完善消防安全法律責任,增加應受行政處罰的違反消防法的行為;取消了消防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的壹些前置條件;調整了消防行政處罰的種類;詳細規定了消防行政處罰的罰款數額;明確了消防行政處罰的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二)因過失造成火災的;(三)火災發生後停止報警,或者負責報告的人員未及時報警的;(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和部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