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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麽?

法律解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解釋是《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違法犯罪的意見》

法律依據:《關於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二。準確適用法律,嚴懲各種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

(壹)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行為。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和病原攜帶者,在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在隔離期屆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離開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與疫情防治有關的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 以及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執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 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二)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等嚴重後果的,或者撕扯防護用品、向醫務人員吐口水,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侮辱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以不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三)依法嚴懲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和材料,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藥、劣藥罪定罪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護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療器械,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合格醫療器械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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