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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針對該程序作出的裁定是否有效?

法院的非法判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做出判決。

法院審判程序違法的判決無效。根據有關規定,經審理,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維持判決。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履行具體行政行為:1 .主要證據不足的;

法律法規適用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權限;

5.濫用權力。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處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因此,法院應當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如何追究違反審判程序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違法審判責任:

(1)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假案的;

(三)變造、隱匿、偽造、竊取、故意毀滅證據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毀滅證據材料,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向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報告案件時隱瞞主要證據和重要情況,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裁判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制作訴訟文書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和審判委員會決定,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正文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法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判處減刑、假釋,或者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因重大過失判處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故意違反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行政行為有嚴重、明顯違法情形,如執行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無效的判決。

第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數額認定和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予以變更。人民法院變更判決,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不得損害原告的權益。然而,有關各方都是原告,除非主張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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