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規則:
壹、服從警衛人員的管理教育和武警的看管。第二,實事求是把自己的問題說清楚,舉報犯罪同夥,揭露別人的犯罪行為。三、認真學習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改造世界觀。第四,搞好個人和環境衛生,保持房屋整潔。5.按時作息,遵守學習、生活、勞動等各項制度。六、互相監督,及時檢舉和揭發他人的壹切違規行為。
六是不允許的。
壹是禁止談案、發函、策劃反訊問、反起訴、反審判。二是不準傳授習題和技巧,傳播反動淫穢言論。三、不準稱霸,結夥,打架,欺負別人,搶別人的財,搶別人的飯。四、不準毀壞公物,在墻壁、床板、書報上亂塗亂畫。五、不準喧嘩唱歌、唱歌、跳舞、下棋、吸煙和賭博。六、不準違反上述規定攜帶生產隱患危險物品,視情節輕重將給予警告、責令反省枷具,構成犯罪的將依法嚴懲,有立功表現的將酌情依法從寬處理。
擴展數據:
看守所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看守所是依法羈押被逮捕或者被刑事拘留的罪犯的場所。
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剩余刑期不超過壹年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三條:看守所的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武裝警戒看守在押人員,確保安全;教育違法者;管理罪犯的生活和衛生;確保偵查、起訴、審判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對看守所在押人員的監管,必須堅持嚴格警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文明管理,保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和虐待罪犯。
第五條監護人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設立,由同級公安機關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廳(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看守所。
鐵路、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設立看守所。
第六條看守所設所長壹人,副所長壹至二人;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若幹警衛、紀律、醫療、會計、炊事等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