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滿兩年的產權房”,無論限購政策是增稅還是限購,都不構成導致合同無效的有效強制性條款——因為限購政策的立法目的是限制“炒房”行為。不滿壹年至二年的,不應簡單認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而只能認定房屋不能臨時過戶。合同屬於雙方意思自治範疇,完全可以主張遲延履行,不宜直接認定合同無效。
沒有物權效力只是意味著合同的履行可能有瑕疵,但合同仍然有效。因此,如果因“房產證,但不能轉讓”導致買受人權益受損,可以依據《民法典》規定的違約責任,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賠償。此外,因違反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的,他還可以主張對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所以,如果不違反強制性條款,合同合法有效,妳可以選擇繼續履行,也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壹十四條* *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